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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精香料在洗涤剂中的合规要求

来源:上海元香实业 发表时间:2024-03-13 09:00:12

洗涤用品是一类为了达到洗涤和清洁的作用而含有肥皂或/和表面活性剂的制备产品。它可呈现任何一种形态:液体、粉末、糊状、片状、条状、块状等。 
香料香精作为洗涤剂生产中常见的非功能性助剂,在提升产品使用的感官效果、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度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。如常见的洗护产品中经常会添加茉莉、百合、樱花、柠檬等香精。洗涤剂产品根据使用对象不同一般分为三类: 
A类:用于食品、食品工具和设备的洗涤剂,含餐具洗涤剂、果蔬洗涤剂等;
B类:用于个人清洁的洗涤剂,含香皂、沐浴剂、洗手液等;

C类:用于其他物品的洗涤剂,含洗衣粉、洗衣液、洗衣皂、洗衣皂粉、洗衣膏、卫生洁具清洗剂、厨房清洗剂、玻璃清洗剂、地板清洗剂、家具清洗剂、洗衣房用洗涤剂、柔顺剂、漂渍液以及动物清洁剂。

洗涤剂中A类产品所用香精在2017年之前应符合QB/T 1505《食用香精》的规定要求,2017年6月7日,工信部发布第23号公告宣布废止QB/T 1505,之后A类产品香精目前暂时遵循GB 30616-2014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》及GB 2760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的相关规定。B类和C类产品所用香精应符合GB/T 22731《日用香精》对相关类别产品的香精使用要求。其中,手用卫生洗涤剂属于第5类产品,其中允许添加的香精类别繁多,其最高限量差异也很大;手洗衣服洗涤剂、用机器洗的衣服洗涤剂(液、粉、片等)、手洗餐具洗涤剂属于第10类产品,其中允许添加的醇类、醛类香精最高限量大多为2.5%;机用餐具洗涤剂和除臭剂、全机洗洗涤剂属于第11类产品,相较而言,香精限量方面比较宽松,基本无最高含量限制。

    与需备案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相比,我国在洗涤剂添加香精方面监管不是很严格,香精香料作为一种微量添加的生产助剂,只要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量添加合理使用即可。